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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茶文化研究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2021年10月28日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贵州省茶文化研究会正常有序的开展工作,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和《贵州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研究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本团体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与交纳

第四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4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五)个人会员300元/年。

会费通过银行转入贵州省茶文化研究会账户。

本团体开户名:贵州省茶文化研究会;

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属支行;

账号:112012010200019391

第五条  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单位,届期内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  本团体收到会员单位的会费后,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本团体接受会员资助、捐赠等资产,并向其开具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其会员单位匾牌随即作废。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单位退会或除名,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等资产。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九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管理使用,本团体会费使用范围: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经费;

(二)本团体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的办公经费;

(三)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必要费用;

(四)本团体组织和参与有关活动需要的经费;

(五)经理事会和会长(秘书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本团体会费全部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章  会费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团体会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社团组织会费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贵州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规定及财务制度执行,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团体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支出预算根据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决算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团体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审计机构审计后,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1年10月27日贵州省茶文化研究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贵州省茶文化研究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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